第二章 舟艇种类及项目

第五条 舟艇的种类按人数多少,操桨方式,有舵手或无舵手进行划分。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单人双桨 (1X)

双人双桨 (2X)

双人单桨无舵手(2-)

双人单桨有舵手(2+)

四人双桨 (4X)

四人单桨无舵手(4-)

四人单桨有舵手(4+)

八人单桨有舵手(8+)

第六条 赛艇项目是根据舟艇的种类、运动员的性别、年龄和重量 加以区分。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的项目如下表。

世界锦标赛项目

1X

2X

2-

2+

4X

4-

4+

8+

男子(H)

女子(F)

男子轻量级(HPL)

女子轻量级(FPL)

男子青年(JH)

女子青年(JF)

奥运会项目

1X

2X

2-

4X

4-

8+

男子(H)

女子(F)

男子轻量级(HPL)

女子轻量级(FPL)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全国锦标赛(成年,青年,少年)和全运会所设项目相应可有所增减。

第七条 世界三大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以及我国的综合性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等,比赛距离为2000米。多边国际比赛、老将比赛、青年比赛、少年比赛、冠军赛可根据需要,加长或缩短某些项目的比赛距离。

第三章 艇、桨规格及其设备

第八条 舟艇的制造

一、舟艇、桨、桨架的制作材料、形状、大小,原则上没有限制。

二、全国性比赛中,各种舟艇的最轻重量如下:

项目

4+

2X

2-

1X

2+

4-

4X

8+

8+

1997.1.1起

重量

(公斤)

51

27

27

14

32

50

52

93

96

第九条 舟艇的设备

一、所有舟艇的艇首必须装置一个直径为4厘米,用软橡胶或类似的材料做成的白球。

二、每艘舟艇的前部,必须装置航道牌的插座。该插座是舟艇的一部分。比赛举办单位只提供航道牌供使用。

三、任何舟艇均不得装备无线电发送和接收设备。

四、禁止在艇身涂抹能改变水的自然状态的物质。

第四章 场地设施

第十条 全国性比赛,场地最低要求:

一、航道本身所需要的长度、宽度,必须是经过专业测量人员测量的,并有精确的平面图纸。

二、航道为静水,至少有6道,最好为8道。每道宽度为12.5-15米,最好为13.5米.

三、除有2000米直线长度外,终点后至少有100米缓冲区域;起点至发令塔,至少有50米准备区域。航道两侧应各有5米的安全警戒区

域。

四、航道水面不应有水草、流动障碍物和明桩,水下两米以内不应有暗礁、暗桩。

五、水底如果均匀,水深不应少于2米,如不均匀,最浅处不应少于3米。

六、航道应设置浮标(阿尔巴诺系统)。浮标的间隔为10米或12.5米。它的表面应较柔软。若用塑料制成球形,直径不应超过15厘

米。若用聚苯乙烯制成方形,它的规格约为10厘米 X 10厘米 X 20厘米。浮标的颜色,最好是发亮的桔黄色。

七、起航区100米和终点区250米,浮标的颜色,应用红色。

八、从起点(零米)开始,每500米应有准确的距离标记。如该标记设在岸边,其规格为2 X 1米;如在水上,可用1平方米的轻塑料制

作,固定在航道两侧。

九、起点100米处,应有两面白旗插在水鼓(或浮标)上,固定在航道两侧5米处,以标明起航区的终止。终点线航道两侧5米处,应有

两面红旗固定在白色的水鼓(或浮标)上,以标明全程终止。水鼓或浮标的规格为:直径40-50厘米。

十、起点和终点,均有清晰可见的标志牌,以便起点指挥舟艇排齐和终点判断名次。该牌的位置为零米和2000米。瞄准牌的规格大

小,要视距离远近而定。颜色为黄底中间一道黑带。

十一、发令、终点、起点取齐,要有最基本的空间与遮阳避雨设施。

十二、最起码的扶船设施,能及时作10米前后的移动。

第十一条 综合性运动会及承办国际比赛场地要求:

一、每隔250米有一个分段距离标记。

二、每500米上空及终点后5米上空,悬挂空中航道牌。规格为长1米,宽60厘米。可用厚2毫米的金属网制作,以减少风的阻力。空中航道牌为黄底黑字,底部距水面不少于4米。

三、水下钢丝绳,每500米处有横向固定的连接设施,以防航道偏移。

四、有指导正确划行航向的设施——叠标。

它的规格如下图:(单位:厘米)

五、分段记时塔,以便全程有精确的分段成绩。

六、起航浮桥或自动起航装置。起航浮桥的特点是稳定、伸缩灵活,全部设施都在水上,是多年来的较好起航装置。但仍需人工操作,体积较大。自动起航装置是近两年启用的新型起航装置,它的特点是主要设施在水下,水上只有一个菱形栏斗,节省人力,而且运动员无法抢航,有利比赛按节奏进行。

七、发令塔。距起航线40-50米,在航道中线。发令员应站在高于水平面3-6米的平台上。有遮阳和避雨装置。

八、航道两侧,若离岸较近,应有消浪设施。

九、起点裁判塔。在起航一侧0米处,可坐四人。最好为两层,顶层供起点监视录象用。

十、终点塔。距航道外侧约30米为好。如果少于30米,摄像对焦困难,超过35米,裁判观察困难。终点塔有阶梯式的终点裁判工作处。有摄像间,电子计时工作间、竞赛指挥间、解说员工作间、裁判员工作间、卫生间等。

十一、上下水码头四个,每个长30米,宽6米。码头平面高于水面约15公分。码头要力求平稳,一边上、下水时,另一边不要有太大的起伏

十二、有停靠小船或摩托艇的码头一个。长15米,宽6米。

十三、有颁奖码头,它的长与宽,不低于一个上下水码头。最好有二个上下水码头的面积。

十四、有大型终点电子计时显示牌。如果是人工航道,它应在终点塔或主看台的对面,其规格约为12米 X 8米。

第五章 器材设备

第十二条 通讯联络设备

一、如果没有内部电话连接,全国比赛,下列人员必须配备一个对讲机:总裁判、检查裁判长(2)、发令员、起点裁判、航道裁判(4)、终点裁判长,共10个。由于起点联系频繁,为保证比赛不致延误和终断,有必要配备一对备用对讲机给发令于终点使用。

二、发令员有扩音设备,每一扶船装置上有一小喇叭,以便控制起航和对起点附近的水域进行管理。

三、如果没有自动起航装置,起点裁判与扶船人员应有小型联络设施,以便舟艇排齐。涪

四、终点应有音响设备,以通知舟艇已达终点。

五、至少应有6个手提喇叭供航道裁判和终点检录使用。

六、较完善的场地,分段计时、终点计时、终点大型电子计时牌的联络设备。

七、起终点摄像的联络设备。

八、广播、解说设备。

第十三条 交通设备

一、航道裁判艇至少4艘,安全救生艇至少1艘。

二、综合运动会,应有颁奖艇一艘,并配备手提喇叭与对讲机。赛前还应配备一艘安全管理艇,在封闭航道慢驶,以管理水上交通。

三、运送备用桨交通工具。

四、运送裁判员交通工具。

五、小型面包车一辆。作为交通联络,编排及成绩处理人员专用车。

第十四条 监视设备

一、终点摄象机及放像设备。

二、取齐与发令监视设备,它要求将发令员取旗和起航线上所有舟艇艇首排齐等两个镜头重叠在一个显示屏幕上出现,以便同时观察发令员和运动员的动作。另有立即重放的功能。

三、规模较大的综合运动会,从舟艇起航直至通过终点,均应有监视系统。

第十五条 其它设备和用具

一、检查用称艇衡器、调艇架、量桨叶厚度卡尺。

二、称体重用衡器(两套)以及遮棚。

三、裁判用桌椅(起点、发令、分段计时、终点、检查)。

四、加重物以及舟艇称量合格证标志。

五、照相设备及影集。

六、航道牌(20 X 18厘米)不少于10套。

七、打字机、印刷设备(复印机)和配套用具,记事板(不少于12块),文具。

八、抽签用具。

九、发令台大钟、黑板以及抢航或其它警告用标志6个(可用红球)。

十、多道次秒表10块。

十一、望远镜4个(总裁、发令、起点、终点)。

十二、风速仪3台(起点、途中、终点)。

十三、裁判用红旗8面(其中75X50厘米2面,有一面对角有白线,旗杆长一米,另6面为60X40厘米,旗杆长90厘米)。

十四、裁判用白旗6面(其中75X50厘米1面,旗杆长1米。另5面为60X40厘米,旗杆长90厘米)。

十五、裁判用手铃5个。

十六、裁判用雨具及遮阳用具。

十七、各种表格。

十八、在水下码头处,应有2米X1米的训练、比赛航道管理示意图,以提醒各队注意水上安全。

第六章 运动员

第十六条 运动员(包括桨手和舵手)应认真执行“运动员守则”,竞赛中应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努力拼搏,勇攀高峰。

第十七条 运动员必须按照本项目竞赛特点要求,熟悉赛场船库、码头和水域的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无论训练、比赛以及赛后,均应沿着规定的航线划行。如果由于违反规定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责任运动员及其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运动员必须会游泳。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各队教练、领队应对运动员的游泳能力以及健康状况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严禁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运动员应积极协助兴奋剂检查人员的工作。对抽查确定为受检对象而拒绝者,该运动员作为阳性检查结果处理。如果是多人艇运动员,该艇成绩取消。

第二十条 关于青少年运动员的有关规定:

一、16岁以下的运动员为少年运动员;18岁以下至16岁以上的运动员为青年运动员。他们的年龄截止时间为16、18岁那年的12月31日。

二、青、少年运动员每天最多只能参加两次比赛,两次比赛的间歇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如果发生极少出现的重赛,则可以超出上述规定。

三、在竞赛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又经医生书面允许,可同意有条件的青少年运动员参加高一个年龄档次的比赛。

第二十一条 关于轻量级运动员

一、男子轻量级运动员的体重

(一)单人艇运动员体重不得超过72.5公斤。

(二)多人艇桨手的平均体重不得超过70公斤。其中每个桨手的体重不得超过72.5公斤。

二、女子轻量级运动员的体重

(一)单人艇运动员体重不得超过59公斤。

(二)多人艇桨手的平均体重不得超过57公斤。其中每个桨手的体重不得超过59公斤。

三、轻量级男女桨手至少应穿比赛服在每天第一场比赛前1-2小时内称量体重。

第二十二条 关于舵手

一、舵手是多人艇成员之一。因此,女子艇只能是女舵手,男子艇只能是男舵手。青年多人艇舵手年龄必须属于青年级别,成年多人艇舵手没有年龄限制。

二、舵手的最轻重量(穿比赛服),男子为55公斤,女子和青年为50公斤。舵手体重不足时,应增加相应的加重物。加重物应由静物组成,任何器材部件不能视为加重物。它必须放在最靠近舵手的地方。

三、加重物不得超过5公斤。

四、舵手(包括轻量级)至少应穿比赛服,在每天第一场比赛前1-2小时内称体重。检查委员会可以要求他们多次称体重。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服装

运动员服装必须全队(男、女合为一个队)统一。每个运动员必须穿背后有本单位的标志的上衣。参加第一场比赛后,如进入下一轮次,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赛后的检查

一、多人艇运动员的桨位,在预赛确定之后,不得调换。下一轮赛后检查出调换桨位的舟艇,取消比赛成绩。

二、划完全程之后,运动员必须接受检查委员会对运动员的组成、舟艇的重量、加重物和其他规定的检查。拒绝检查,则取消该艇成绩。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的兼项和替换

一、运动员可以兼项。

二、在预赛(或一次赛)开始至少2小时前,各队可以申请替换运动员。最好在预赛抽签确认时,就提出替换运动员,以方便竞赛安排。

三、替换运动员须遵循以下几点:

(一)单人艇运动员不能替换。

(二)多人艇运动员最多只能替换二分之一(包括舵手)。

(三)同项目的多人艇运动员不能互换。

(四)不能弃权一项去替换参加另一项比赛。

四、参加预赛后,进入下一轮比赛的运动员,不得替换。特殊情况下,因事故或急病,经大会运务组认定,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替换。

(五)替换者必须是本队已经报名的队员。

第七章 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是竞赛工作的组织者和执法者,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的高低,不但影响竞赛质量,而且与本项运动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裁判员应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为竞赛的顺利进行和促进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作出贡献。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规则和裁判法,掌握竞赛规程要求,明确岗位责任。

二、执行裁判工作时,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三、精神饱满,衣着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作精神文明的表率。

四、注重安全,遵守纪律,克服困难,为比赛顺利完成尽职尽责。

第二十八条 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

二、发令员;

三、起点裁判员;

四、航道裁判员;

五、检查裁判长;

六、终点裁判长。

全国比赛,以上人员必须是赛艇国家级裁判员。

第二十九条 总裁判长

一、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整个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赛前应检查场地、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报告有关部门解决。

三、负责抽签,并确定竞赛分组的时间安排。

四、在裁判长和教练员联席会上负责报告裁判工作原则、方法和补充规定,并解答各队提出的有关裁判工作问题。

五、根据规则和规程,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但不能修改规则和规程。

六、在裁判工作中,如遇裁判员的判定意见不统一时,应深入调研,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作出不违背规则的最后决定。

七、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如总裁判长因故缺席时,由副总裁判长代理其工作。

第三十条 检查裁判长

检查委员会至少有两名检查裁判长,一名负责编排及成绩的处理,一名负责运动员和舟艇等的检查工作。

一、领导编排记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做好秩序册的编排,竞赛分组和比赛成绩的处理。

二、负责竞赛抽签.

三、受理替换运动员的申请。

四、领导检录人员做好舟艇、桨、轻量级运动员、舵手、加重物等的赛前赛后检查。

五、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多数艇运动员的组成。

六、如进行兴奋剂检查,应监督运动员离开舟艇后按规定到达兴奋剂检查处。

第三十一条 起点裁判员

一、领导取齐员、扶船员、百米区裁判员做好发令前和发令后的裁判工作。

二、指挥取齐员与扶船员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间内让比赛舟艇在起航线排齐。

三、及时通知发令员舟艇是否排齐,并判断舟艇是否抢航。

四、督促百米区裁判员认真工作,及时判断在起航区内是否有舟艇示意器材损坏。

第三十二条 发令员

一、负责组织舟艇进入航道,只有发令员通知各道次的参赛舟艇名单后,各艇方能进入自己的航道练习。

二、通知舟艇出发前的剩余时间。

三、检查参赛舟艇是否在发令前两分钟就位。对未按时就位的舟艇,可警告一次(与抢航一次等同)。

四、看到起航信号后,应依次通知各队做好起航准备。当通知后一道次的参赛队做好准备时,前面道次的艇运动员再举手示意则不予理会。以免延误比赛。

五、及时发令起航,注意抢航的判断信号,及时召回参赛舟艇,并宣布被警告的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名,重新发令。

六、遇赛前或在起航区发生器材损坏,及时通知人员修理,并与总裁判长协商,决定重新起航的时间。

七、遇恶劣天气时,经总裁判长同意,可采用活动起航或调整半决赛和决赛的航道位置,保证预赛和复赛中的优胜处在受风浪影响小的航道(秩序单上的航道分配可改变)。

第三十三条 航道裁判员

一、航道裁判员要把运动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赛前30分钟清理航道和训练舟艇,督促划向起点的参赛舟艇遵守航行规则。

三、航道裁判员要十分清楚每组比赛的性质(预赛、复赛、半决赛、小决赛、决赛、一次赛、重赛等),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裁判艇的处位,及时准确地处理比赛途中发生的问题。

四、航道裁判员要配合起点裁判员、发令员做好起航区的工作,使之按时发令和正确起航。

五、严密注意参赛舟艇划行途中是否遵守规则。但不能给各队作指导。对可能影响舟艇安全时,应及时指正航向。对舟艇改变航向可能影响其它舟艇划行时,也应指正航向。如不改正,可警告一次。对警告无效或来不及警告而造成犯规时,有权取消比赛资格,并有权停止该组比赛,如不影响受妨碍的舟艇进入下一轮比赛时,也可以不停止该组比赛。

六、比赛中,未经总裁判长允许,航道裁判艇不得搭乘其他人员。在比赛期间,除裁判艇、救生艇、电视摄像和颁奖艇外,不得有其它艇只在航道内行驶。

第三十四条 终点裁判长

一、领导整个终点裁判员(包括摄像、电子记时人员)工作,并在每组成绩记录上签名。

二、用音响信号表示舟艇已通过终点,并确定每条舟艇的艇首通过终点的顺序。

三、准确记录每条舟艇通过终点的时间。但在直线分组比赛中,时间不作为名次的依据。

四、长距离比赛中,协助判断终点附近弯道绕标的舟艇是否遵守划行规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工作人员

除了上述裁判人员外,医疗救护、现场广播、场地联络、摩托艇驾驶等工作人员,都是赛艇竞赛中不可缺少的。每次比赛,应保证有医疗救护。只有准备充分的现场广播,才能生动及时报导比赛时况。摩托艇驾驶员是航道裁判的一部分,熟悉竞赛,配合默契才能保证航道裁判及时处理问题,避免事故发生。

第八章 竞赛通则

第三十六条 比赛前后的检查

一、舟艇的重量,必须符合规则要求。全国性比赛可以在预赛前统一称量,也可以不统一称量,只进行抽查。抽查可随时进行,可以赛后立即进行,也可以在下一轮比赛下水前进行。如果抽查不合格,将取消比赛成绩。如果拒绝抽查,也以不合格处理。使舟艇的重量符合规则定是每个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职责。

二、舟艇的安全球、航道牌插座,是舟艇的一部分,若不符合要求,将不允许下水。如果因临时采用补救措施而延误了比赛,后果自负。

三、赛前赛后对运动员的组成、无线电发送设备、舟艇的其它检查或抽查,各参赛队应积极配合,对违反规定或拒绝检查的舟艇,将取消比赛资格或成绩。

第三十七条 起航

一、当发令员宣布某航道为x x 队时(如:1道x x 队,2道x x 队,……),该组各艇可以进入自己的航道练习。 当遇到较大风浪时,发令员可调整该组各队的航道,改变秩序单上的航道安排。航道的序号,以终点塔为依据,靠近它的为1道,依次为1-6道。全国比赛,用英语宣布道次:Lane one x x 队,Lane two x x 队。

二、发令员在离比赛还有5分钟时,开始报告剩余时间,每隔1分钟报告一次,当宣布“还有3分钟”时,各艇应划向自己的起航位置。当发令员宣布“还有两分钟”时,各艇应该已经就位,这时,可以脱掉多余的衣服,检查器材,调整舟艇的航向。

宣布剩余的时间用英语:Five minutes 、Four minutes……。

三、当宣布“Two minutes"时(还有两分钟),对尚未就位的艇,将给予警告一次(等同一次抢航)。

四、一旦发令员开始点名(用英语:x x 队Ready……,点名时只呼队名,不呼航道),就意味着各艇已经排齐,并做好了比赛准备。这时,发令员就不再注意各艇作出未准备好之示意。

点完最后一个队名后,发令员将举起手中的红旗,然后呼预备口令:“Set”。

清楚的停顿之后,即呼出发口令:“Go!”,同时向一边迅速挥下红旗。

五、如果发令员在点名时被打断,发令员将视耽误的时间长短,决定是否重新点名。

六、连续两次犯规(两次抢航或被各种原因警告过一次而又抢航一次)的舟艇,取消比赛资格。此时,如果其它舟艇起航正确,可不必召回全组,继续比赛,通过航道裁判员通知连续两次犯规的舟艇被取消比赛资格,令其在不妨碍其它比赛者的情况下,离开航道返回。

七、每组比赛的抢航总数不超过三次。在第三次发令时,如仍有抢航者,航道裁判员将通知第三次抢航的舟艇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无论该舟艇前一、二次是否抢航),其余舟艇继续比赛。

八、如因风浪过大舟艇排齐困难时,与终点联络后,发令员告诉各艇:将使用快速起航发令。用“Attention”代替点名,然后举旗,喊预令和动令:“Set-Go!”。

九、抢航后拒绝召回者,比赛成绩无效。

十、起航后,在起航区发生器材损坏的舟艇,应及时举手示意。经航道裁判证实后,如该艇没有抢航或其他犯规,将召回全组重新起航。